产品中心Products list
协禧电机(股)公司登报道歉启事
发布时间:2016-3-15 15:43:33 浏览次数: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本公司与协禧电机(股)公司、谢新茂、杨宝庭等人间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。
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民国97年3月11日更一审判决协禧电机(股)公司、谢新茂、杨宝庭等人应连带赔偿本公司新台币参仟万元,及协禧电机(股)公司、谢新茂自民国89年10月30日起,杨宝庭自民国90年11月17日起,至清偿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,并应登报道歉。经其等提起第三审上诉,最高法院于民国97年6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而告确定,本公司于民国97年6月18日收到最高法院通知。
协禧电机(股)公司依判决于2008年7月26日、2008年8月24日之中国时报、经济日报头版刊登半版道歉启事,如附件。